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抵押权登记第四十条已废止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证明;(四)证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的材料;(五)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