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抵押权登记第三十九条已废止申请在建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抵押合同;(四)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六)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