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市、县级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屋登记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的房屋登记事务;县级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屋登记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登记事务。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