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登记申请受理后,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审核。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补齐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需要公告的,应当进行公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地查看:(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二)翻建、改建、扩建房屋变更登记;(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所有权注销登记;(四)在建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