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代理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书面委托书。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委托书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监护人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监护关系证明以及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因处分被监护人房屋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