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扶持与保障第四十六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将公办学校终止后的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依法出租、转让给民办学校使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