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并报登记机关和公安机关备案。民办学校刻制外文印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刻制的外文印章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