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并报登记机关和公安机关备案。

民办学校刻制外文印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刻制的外文印章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