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书长以及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每年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述职;经主任会议研究,也可以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述职。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法官、检察官每五年至少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述职一次。每年述职的具体人员由任免工作机构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机构确定。
述职报告印发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口头述职报告在常委会分组会议上进行审议。组成人员对书面述职报告的意见和口头述职报告的审议意见,由任免工作机构汇总,向主任会议报告后,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并向述职人员反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