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省法律援助基金会依法开展活动,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为法律援助提供资金或者物质支持。法律援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法律援助事业捐赠财物。捐赠财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