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自审查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审查不合格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作出调整。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