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或者审批法律援助申请的人员,是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所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回避,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决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决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