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一)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二)被申请人不明确或者申请人提供不出案件有关证据且无法调查取证的;(三)申诉案件未经人民法院立案的;(四)申请事项已超过法定时效的;(五)法律援助事项已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