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