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化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审查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