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化条例/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障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信息化工程设计和建设应当同时进行相应的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并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信息安全工程和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测评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测评机构应当对测评结果负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