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化条例/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障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确定本单位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根据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维护,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审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