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化条例/第五章 信息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组织、推动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应用,促进各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提高工作效率和为民服务的水平。国家机关建设本机关或者本系统电子政务网络工程,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规定,充分利用已有网络平台和软硬件资源,不得重复建设。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学习电子政务相关知识,开展电子政务技能培训。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