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化条例/第四章 信息化工程建设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对信息化工程承担工程质量保修维护责任。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的保修维护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