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对信息化工程承担工程质量保修维护责任。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的保修维护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