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化条例/第四章 信息化工程建设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信息化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性能测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信息安全工程和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