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信息化建设应当按照信息化发展规划有序推进。信息化发展规划生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其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