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第三章 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第二十四条有效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或者审批,可以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一)法律、法规授权的;(二)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三)其他公共事务管理需要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