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或者审批,可以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

(三)其他公共事务管理需要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