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批准的行政编制对全省行政编制实行总量管理;分配使用省级机关的行政编制。

州(市)、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在上级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量内分配使用行政编制。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