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州(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机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