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全省会计工作,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管理会计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会计工作管理办法;

(二)支持和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理和调查处理会计人员的申诉和举报,依法对会计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考核确认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四)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

(五)负责对会计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对单位会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