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内国有山林、承包山、自留山的面积和四至界线,以县人民政府核定签发的山林证为准,其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集体或个人不得侵占国有林地。

自留山应植树造林,不植树造林的,集体有权收回重新确定使用权;承包山必须履行承包合同,不履行承包合同的,由集体收回处理。

地方法规 ·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