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各民族都有保持和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俗。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