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维吾尔、保安、东乡、哈萨克、撒拉、塔塔尔、乌兹别克、塔吉克、柯尔克孜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俗生产经营的食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