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检查,查验从业人员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