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进入限制行驶区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