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进入限制行驶区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