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并依法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检验数据传输网络,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时传送检验数据。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