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排污费征缴、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