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的,发展和改革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