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的,发展和改革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