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