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治文化广场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定期更新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广泛开展直观、形象的法治宣传教育。风景区、公园、体育场馆、车站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所辖场地建设与环境相协调的法治宣传设施,开展公益法治宣传。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