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法治新闻报道和宣传,播(刊)法治宣传公益广告,履行法治宣传教育社会责任。

政府网站应当开设法治宣传教育栏目,宣传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