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审查逮捕、起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等职能的行使,加强对发案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