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审查逮捕、起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等职能的行使,加强对发案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