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基层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由本级工会领导,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劳动法律监督员承担具体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