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及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