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和监督员,通过调动工作岗位、扣减工资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进行报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