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产业(行业)、区域或者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二)受本级工会委派参与本产业(行业)、区域或者单位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或者重大事项的决定;

(三)接受对本产业(行业)、区域或者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反映,及时组织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提请本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委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参与劳动争议调解;

(四)向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本产业(行业)、区域或者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情况,提请上级工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五)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