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禁止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的气体的物质。城市建成区内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城市建成区外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