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开发,实现秸秆综合利用。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农业主管部门负责露天焚烧秸秆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秸秆禁烧的宣传发动、监督检查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