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二)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三)直接或间接干预评标的;

(四)为招标人指定标底编制单位的;

(五)非法成立行业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代替招标代理机构工作的;

(六)违法向招标人、投标人收取费用的;

(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八)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