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放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无正当理由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