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