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八条有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二)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四)中标结果;(五)招标投标活动中其他应说明的重要事项。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