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

(四)中标结果;

(五)招标投标活动中其他应说明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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