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项目的名称和招标内容;

(三)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四)项目的数量、规模或工程项目的建设地点;

(五)项目的完成期限;

(六)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

(七)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八)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九)投标报价要求;

(十)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一)投标有效期限;

(十二)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

(十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十五)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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