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代理机构。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