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一)在城乡集中式公共供水管网通达区域外的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等非经营性零星取用地下水,且年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的;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地下水的;

(四)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用地下水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应当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符合第(四)项规定的,应当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